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 (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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