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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反诉到法院,可以要求怎么赔

杨* 江苏-连云港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19.11.30 08:37:49 454人阅读

我朋友在出门的时候,朋友的车子超速,撞到了前面的一辆逆向行驶的车子,对方受伤挺严重的,要求我朋友给赔偿金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反诉到法院,可以要求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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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lt;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gt;gt;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019-11-30 08:47:4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要求物管整改后再交纳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事实和理由: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达不到我与它所签的协议所说的服务管理质量,我提出建议和意见,未被采纳,我要求物管整改后再交纳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但物管公司对我的建议和意见置若罔闻,并将我告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人民 物业管理费纠纷怎么解决 物业管理费纠纷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物业管理费包含的费用项目;另一个是物业管理费收取不到。 物业管理费,一般来说是指保安费、保洁费、保绿费、管理费4项,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很容易把这4项内容与额外的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电梯水泵运营能耗费等掺合在一起。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用后,有的开发票、有的给收据,使得很多业主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区里其收缴率相当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业管理难以为继,造成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心理不平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只讲了合理公开收费问题,而基本物业服务费由哪些构成没有罗列出来,造成应该付的不付,而不该付的也付的怪现象。 同时,造成物业管理费的欠费纠纷,除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开发商遗留问题为主要原因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明确,不能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是重要原因。而目前仍然有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定价缺少相关知识,物业收费忽高忽低,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重重,这种情况在前期物业管理上尤为突出。 解决方法: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

对于离婚纠纷中的反诉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原诉讼有牵连的的反请求。当前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均认为:离婚之诉是一种复合之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都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因此被告提出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都不构成反诉。因此离婚纠纷中不存在反诉制度。举个例子:假如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被告此时提出要求离婚的主张,也不视为反诉,而是会告知被告另案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在离婚案件当中不可以提出自己关于离婚事宜的诉求和主张。被告可通过其提交的答辩状等材料当中,提出自己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主张,明确自己的请求。而根据最新消息,2018年7月16日正式生效施行的《广东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附件《离婚案件诉讼指引》第6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这意味着未来广东地区受理的离婚案件,适用反诉制度,这也是广东地区家事案件审理的一项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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