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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父出了车祸去世了,想知道放弃遗产后继承人死亡有何规定

杨** 河北-廊坊 遗产继承咨询 2019.11.29 21:06:35 458人阅读

四天前我叔父走路去买吃的,结果路上他碰到了一辆大卡车,结果他直接被撞了,现在经过医生抢救无效去世了,所以了解下放弃遗产后继承人死亡有何规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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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法定继承人可以随时放弃继承吗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继承,既包括财产的继承也包括身份的继承,这反映了我国传统继承制度的特点。狭义上的继承专指财产的继承,即指继承人承受死者遗留的财产权利(积极财产)和财产义务。近现代法律中的继承是狭义的继承,即单纯的财产继承。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尤其是关于继承的放弃的规定,实践中不易操作。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对此条的理解,观点不一。根据《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以理解为,继承的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为法定要件,不以继承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的应该是已经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理由是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发生,而此时,财产已经发生转移,只不过是在分割前由继承人共同共有。这一观点是比较正确的,持此观点者有法条依据,也可由学理所得出。“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在继承开始时生效。在继承的情形下,依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遗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发生了转移。故继承中的物权变动,只能是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另外还有一种理解,认为继承权的放弃等同于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其认为继承权的实现依赖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而《继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见继承的发生的条件不是继承人所能控制的,其成就的唯一条件就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关于放弃继承的时间限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里,继承人是否可以随时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呢?如果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继承权,其放弃继承的最后期限应当如何确定呢?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比较抽象。从法条的字面意思上理解,只要遗产没有处理完毕,继承人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放弃继承。笔者认为,这种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的放弃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不容易操作,而且会导致继承分配的不稳定性。纵观各国的相关立法,大部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49条规定:“抛弃继承,自继承人知悉继承财产之归属于自己取得继承权之原因时起算。以身后处分指定继承者,自遗嘱开始时起算,6个星期内为之。” 《日本民法典》第915条也要求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人知悉其享有继承权开始起三个月内作出,但如果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时,则从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时起算。相比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均没有规定放弃时间,受遗赠权对放弃时间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赠予。”继承权的被动放弃继承权的被动放弃是指继承人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丧失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基于以下四种情形: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杀害行为不区分即遂还是未遂,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就应该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如果继承人实施了上述两种行为,但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该遗嘱无效。直接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如何衡量?这需要发挥法官的自由心证,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是一种比较恶劣的行为,但对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这一规定与各国立法一致。但是由于我国继承法中对放弃继承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处理也没有规定期限,就使得这种不稳定的状态有无限期存在的可能。这一弊端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比如,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一直没有分割,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却发现已过诉讼时效。继承是一项双方的事情,所以只要一方不愿意或者放弃继承,当然可以,但是要考虑到时间和继承法的相关内容,不能随性的在任何时间说不急成就不继承了,这也是违反规定的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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