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纷争中,遗产继承的纷争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争议的各方都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所以,即使发生争议,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一个或多少个人的做法,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要求提诉讼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的同一性,一个继承的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许多当事人在诉讼时不知怎样确定被告——究竟是告自己不满的那个人还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列为被告?如果诉讼的话,无列名为被告的人又处于什么地位呢? 针对这个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amp;gt;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发生明确的限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限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有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诉讼时原告只诉讼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有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能够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继承法》对放弃继承的有效条件作明确的规定: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用口头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
(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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