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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与公司借款有何区别,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陈** 江西-吉安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19.11.13 05:16:40 305人阅读

舅舅与2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商定每人各出50万作为公司的启动资金和后期费用。公司营运3年一直保持盈利,最近1合伙人不断以个人名义多次向公司借钱,累计金额达60万,公司同时也因为款项未能及时收回而陷入困境,公司财务多次追回款项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该合伙人。请问这种情况算是股东抽逃出资吗?股东抽逃出资与公司借款有何区别,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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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5月21日给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规定:“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以上的行政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抽逃出资的认定具有参考作用。

2019-11-13 05:2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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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给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中又明确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此前有关答复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019-11-13 05:18:40 回复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四、股东借款与股东抽逃出资的区别。
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则“可依法查处”。从该规定对抽逃出资的成立要求看,除了存在“借贷”外,并且要以该“借贷”为名,行抽逃出资之实。因此,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帐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则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转让股份与抽逃出资的区别有定义不同、方式手段不同、要求不同等,对于股东转让股份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只要程序合法就可以正常的办理,但对于抽资出逃的行为则属于违法的,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之规定,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或者拆借资金,相关部门不宜仅以该借款或者拆借资金的事实,就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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