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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的行政诉讼中止了,行政诉讼中止程序又哪些啊?

刘* 广东-江门 行政诉讼咨询 2019.11.07 13:31:47 382人阅读

我舅舅是一个政府的官员,可是现在由于他在单位的时候挪用公款了,结果就被人家进行立案审查了,现在就在进行诉讼呢,只是他想要中止,那个行政诉讼中止程序又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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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存在或发生下列原因之一的,行政诉讼中止:(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或者被告被撤销后,尚待确定诉讼参加人;(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须待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裁决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其它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行政诉讼中止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行政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恢复诉讼程序。

2019-11-07 13:3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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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止是在行政诉讼进行之中,由于存在或发生了某种特定原因,使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暂时中断,待中断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一项制度。行政诉讼中止不同于行政案件的延期审理,前者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中止的时间相对较长,后者是另定开庭期日,一般推迟的时间较短,同时,行政案件延期审理后,诉讼活动仍未停止。

2019-11-07 13:32:47 回复

你好,对于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久的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意见】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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