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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为卖方提供了他买手机的收据,我看到有收据了也就没有多想,就买了他的手机,但第二天卖手机的人的家人联系我,让我把手机还给他,原因是那人是在卖手机店里上班,他卖给我的手机都是偷出来的,收据也是他自己开的,不还他的话就要报警,买他手机用了一万三,只给我五千五百元,剩下的六千多让她写了欠条,现在距离欠条写的还款日期已经过去半个月了,打电话不接,去家里也找不到人,他家人的态度就是不会给钱的那种,还说我贪便宜,当初要是报警了我一分钱拿不到,我后悔了,当初看她们老人家可怜,也不想把事情闹大,就这样解决了,问题是我现在六千多钱要不回来了,请问一下,现在有什么解决办法呢?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处理的,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联系。
一、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二、端午节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3倍工资。三、可以与厂方协商或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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