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配偶是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条件的,只要男女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即为夫妇,他们相互之间都有遗产的。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承子女,他们对父母的遗产都有继承。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仅限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相互继承了遗产后,还有权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上述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1、遗嘱继承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办理。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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