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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让我提前三天搬走,而且在租的时候他没有跟我讲过,到期的时候要提前三天搬走,我要不要搬?

ask****881 江苏-无锡 房屋买卖咨询 2019.08.10 17:41:17 2456人阅读

您好!我在租房子的时候只租了一个月。那个人是二房东。我的房子是17号到期。他让我提前三天搬走。而且在租的时候他没有跟我讲过,到期的时候要提前三天搬走。我要不要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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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从立法上赋予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这里的“3日”和“30日”,指自然日历数,不是工作日。
  劳动者行驶该项权利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一、提前预告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虽然规定,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实的发生。由于单方解除权使权利人可以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由此可能造成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因而,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必须提前预告,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试用期满提前30日。
  劳动者进行了提前预告,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办理解除合同,但劳动者本身不得未经用人单位许可提前离职。否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书面通知
  虽然法律规定试用期内不必书面通知,但为了有句可查,减少劳动争议,最好与正式期同样采用书面通知形式。
  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解除合同(申请辞职),实践中,劳动者在运用此条法律规定时,常犯的一个错误是把“解除合同通知”,写成“辞工”、“辞职”申请或者报告。所谓“辞工”,“辞职”,就是不接受或者不再接受现在的工作或职务,请求离去。既然是请求,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实际上是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单位要约,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人群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的无法定事实单方解除权,并不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接受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行驶单方解除权需要支付违约金。

2020-12-07 16:26:44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52385条


1,首先,人们在外面租房的时候,一般都是签订固定期限的租房合同,而在租房合同到期前,行为人就要告诉房东自己是不租房还是继续承租
2,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继续租赁,但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应该交还房屋。,当然,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租期,那就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只有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固定期限租赁合同中,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是没有通知义务的,所以你可以要求房东退回押金

2019-08-10 17:4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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