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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严重吗?两者有什么区别?

刘* 贵州-黔南 职务类犯罪辩护咨询 2019.07.31 09:31:06 380人阅读

大伯是一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他经常挪用公款去股票投资,然后对下面财务人员的审核也不是很严格,这次问题出大了,给公司带来了100万的损失,公司要辞退他,并且并且想让他负责。他属于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严重吗?两者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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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该条文上得知这里包含了两个罪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说明这两个罪名有一定的相似点,所以正确区分二者的异同,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两个罪名的定义如下: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过对上述法条的分析得知,两个罪名除犯罪主体完全相同外,其犯罪客体、犯罪的主、客观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首先,二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渎职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就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来说,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在职务活动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处理公务过程中没有依法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而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恪尽职守,不履行职责或马虎草率的履行职责,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其次,二者在客观方面也有区别。滥用职权罪表现为超越职权处理公务,即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违法执行公务,即不依照政策、法规或违反法定办事程序处理公务,这是一种职权的滥用,此罪通常是作为犯罪。而玩忽职守罪则不同,它表现的是行为人一种对公务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具体表现一个是不履行职责,即该做的不做;另一个就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处理公务时马虎草率,敷衍了事。
最后,二者在主观方面也是不同的。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2019-07-31 09:3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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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
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的区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
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2019-07-31 09:33:0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仅从这两罪定义看,他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事实层面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是不正当行使职权,玩忽职守是不认真履行职责。
但在规范层面,与玩忽职守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上述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针对的“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一个是针对玩忽职守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交叉重叠之处,都包含有作为的成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也不再区分。 然而,毕竟两者属于不同的罪名,而定性问题又是刑事司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从事实层面入手并结合主客观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较为恰当:
明知不当而为之的一律认定为;因为有不正当的动机,明-之当为而不为,放任结果发生的认定为;直接故意实施作为或的认定为;的也为。明知当为而不为的是玩忽职守;压根没有认识到行为已违反职责要求,不管作为还是都认定为玩忽职守。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属于滥用职权罪。

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为之。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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