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仅从这两罪定义看,他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事实层面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是不正当行使职权,玩忽职守是不认真履行职责。
但在规范层面,与玩忽职守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上述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针对的“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一个是针对玩忽职守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交叉重叠之处,都包含有作为的成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也不再区分。 然而,毕竟两者属于不同的罪名,而定性问题又是刑事司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从事实层面入手并结合主客观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较为恰当:
明知不当而为之的一律认定为;因为有不正当的动机,明-之当为而不为,放任结果发生的认定为;直接故意实施作为或的认定为;的也为。明知当为而不为的是玩忽职守;压根没有认识到行为已违反职责要求,不管作为还是都认定为玩忽职守。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属于滥用职权罪。
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为之。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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