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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说石膏固定要拇指张开打石膏固定的,请问我这二次手术,第六人民医院有没有责任?

ask****482 江苏-苏州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19.07.24 11:56:05 389人阅读

您好: 我也6月15号在第六医院做的右手拇指伸展肌腱断裂缝合手术,术后医院打的石膏是拇指曲着放的石膏,一月后拆石膏拇指还是外伸障碍,检查说是二次断裂,跑的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医生说石膏固定要拇指张开打石膏固定的,请问我这二次手术,第六人民医院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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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可以按人身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和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均为一年,但计算方法不完全相同。工伤认定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民事诉讼没有住院治疗的是从受伤之日起起算,住院治疗的是从医疗终结之日(出院)起算,存在伤残的是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算。  因此,超过了工伤认定时限的,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可以持《不予受理决定书》和诉状、以及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如果同样超过了民事诉讼时效,只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愿意赔偿的,不受法律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019-07-24 12:06:05 回复

你好,需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等情况要分析。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数额需要结合伤者的实际情况,建议当面咨询并计算。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建议及时去相关机构确定伤残等级,申请工伤后,要求单位进行相应赔偿,如需律师帮助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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