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2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点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客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运输合同纠纷物流公司,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
居民楼下有法规和条例就不能开饭店的,先投诉12345环保局,市场监管局,没有给处理,你将主管部门直接起诉法院,你可以起诉饭店 也可以起诉环保局过市场监管局(走行政诉讼,因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是环保部门发布的,第81条就有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还有几条法规条例你可以用到
环境保护标准》HJ 554-2010
第423条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小于9m
第622条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
第623条
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标 准编号:JGJ 64-1989
第334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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