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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公寓房说是学区房但是学校说不能上,我找开发商他们说一年一个政策他们也管不了我应该怎么办?

139****4985 山东-枣庄 房屋买卖咨询 2019.07.12 20:05:59 8787人阅读

我买的公寓房说是学区房但是学校说不能上,我找开发商他们说一年一个政策他们也管不了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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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案例,赵女士购买了一套开发商承诺的属于某中学的“学区房”,但购房后发现该楼盘并未在这所中学的学区内,但开发商的宣传广告并没有写入合同,这种情况能维权吗?
本案中开发商之前做出的学区房“承诺”是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根据开发商的广告描述、房屋的价格、广告对价格是否有重大影响等一系列情况来综合判断。而对于这一问题的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此对于这一问题想要维权是很难的。赵女士这个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0-12-16 19:1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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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是很正常的,学区一年一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小区今年读A学校,明年可能就划分到B学校去了呢。如果改了就按新的学区划分来走。

2019-07-13 11:04:33 回复

转学通常在开学后两周内解决,除爸妈工作变动等特殊原由外,学期中途通常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解决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罚期间不予转学。学生因家庭寓居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寓居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议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认可,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后,方可解决转学手续。转入学校不得没理由拒收符合转学要求的学生,因班生数原由不能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如由此导致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受职责。

没有法律保证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而头发是人身的一部分,是由公民自己支配和控制的。学校的规定直接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侵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利。)由于学校的规定和我国宪法的第5条相抵触。故此,学校还违反了我国宪法的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扩展资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民法规定公民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身体权是指保持人身体的完整性的权利,如头发、指甲的完整性不受他人的侵害,头发是人身体的一部分,学校强行让学生剪头发的行为是触犯了民法关于公民身体权的。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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