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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构成义务来源是什么?在我国刑法中有规定吗

陈** 贵州-贵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5.22 11:51:03 2505人阅读

我家亲戚有个人犯罪了,家里一直在帮他,在咨询相关单位时,对方提出个名词叫做不作为犯罪构成义务来源?那么这个不作为犯罪构成义务来源是什么?法律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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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作为犯罪的意义:
刑法通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即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是指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而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由此可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二、不作为犯罪的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自我创设一个积极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义务履行。
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倡的,1884年的德国判例首次确认了先行行为与法律,契约同样是作为义务的来源。
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如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2019-05-22 11:5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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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而产生的监督义务,包括:
①对危险动物、危险物品的管理义务;
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其中包括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监护、监管关系;
③对自己先行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消除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包括:
①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②基于职务、业务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③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④基于自愿接受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3)基于对法益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而产生的阻止义务,包括:
①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
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2020-12-05 05:19:38 回复


一、不作为犯罪的意义:
刑法通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即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是指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而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由此可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二、不作为犯罪的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自我创设一个积极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义务履行。
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倡的,1884年的德国判例首次确认了先行行为与法律,契约同样是作为义务的来源。
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如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您好,针对您的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问题解答如下, 义务有以下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答如下,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犯罪的作为义务。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犯罪的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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