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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家属委托,并经赵某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辩护人。接受案件后通过阅卷,会见了当事人,特别是通过了刚才的法庭调查,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及本案有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因此,对指控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积极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从犯罪数额上来看,被告人赵某盗窃数额为5500元。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院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500元的盗窃数额属于数额较大,属于盗窃罪的最低层次。且被告人赵某在盗窃财物后并没有肆意挥霍。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赃物退还给受害人。受害人胡春香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实际损失。因此可以说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该从宽处罚。
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符合《刑法》67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019-04-05 19:04: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