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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药费1200元,算不算非法所得?

ask****134 陕西-榆林 医疗保险纠纷咨询 2019.03.28 13:56:50 458人阅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药费1200元,算不算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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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2019-03-28 15:52:20 回复

第一类医疗器械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根据国家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将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一类医疗器械没有生产许可,目前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国家目前对一类医疗器械试行本案管理,备案后获得市药监局办法的备案凭证,凭借该凭证企业可以进行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活动。

如果只是单纯的无资质经营,没有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的话,建议您咨询卫计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有损失或者医疗事故,可以考虑起诉要求赔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作出理解。《解释》第一条表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非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擅自执业的行为,显然有违我国的行医管理制度,触犯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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