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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他公司涉嫌偷税漏税被调查。涉嫌偷税漏税行为是怎样?

侯* 河北-廊坊 咨询 2019.01.22 16:11:35 555人阅读

我的哥哥,他是自己创业的,前不久公司因为税务问题被有关部门查,我们在这里想问一下,对于涉嫌偷税漏税行为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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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可通过电话、邮寄信件、网上涉税案件举报等方式举报。

2019-01-22 16:2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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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漏税:只有因为税务机关的过失而使纳税人少缴税款才叫漏税。税务机关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到10年。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罪是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据刑法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且超过一万元的,依照偷税罪处罚。偷税罪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含自然人和单位。
偷税情节严重是指:其一,偷税数额较大,即偷税的数额占应缴税数额的10%以上且超过一万元。在计算偷税数额时,应注意对行为人未经处理的偷税行为,要累计计算其偷税额。其二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这说明行为人明知故犯,主观恶意较大。偷税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偷税罪和一般偷税行为的关键

2019-01-22 16:13:35 回复

偷税罪的处罚
  根据本条及本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
  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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