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甲方):有限公司出租方(乙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租赁合同。
一、合同范围甲方租用乙方位于公司东北角的混凝土搅拌站,范围为:搅拌站院墙内的土地、设备、厂房、化验室及有关工具等。
二、混凝土搅拌站人员甲方如用原员工,可签订劳动合同,待遇不低于原来水平。不用的乙方安排其它地方。
三、混凝土搅拌站运转和维修保养甲方在承租期内对所承租设备的整体正常运转和维修保养负责。保证设备完好正常运行,到期双方检验交接。损坏的甲方负责修理完好。
四、库存原材料交接时库存的原料由乙方运出,如甲方需要按原价值一次支付乙方。
五、租用期限租期暂定一年,如延长可双方另行续签合同。搅拌站有关的证件、执照、票据、原经营合同、资料等乙方保存入档。生效日期:2011年月1日至2012年月1日
六、租金租金每年人民币:10万元。
七、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后合同生效,办理交接。
八、到期交付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依据原合同条款及相应的合同设备清单现场验收交付。以原设备达到完好使用状态为标准。甲方在承租期间投入的固定设备可随合同终止而搬迁。
九、附搅拌站设备、材料、器具详细清单交接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十、解决合同的纠纷方式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问题,如不能协商解决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混凝土搅拌站租赁合同范本。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问:现场搅拌水泥混凝土用于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决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场搅拌水泥混凝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方式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办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9号上述规定的,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20】第599号)税收优惠免税建材产品销售自产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三十九条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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