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出租屋的电器的维修义务,应首先按照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确定,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他的房子他做主,这真是没办法,今年房租离奇的高,连房东自己都说不可思议,比如北京,感觉外地人减少了,但房租就是贵的离谱,涨多少价格,一挂出去,马上就能租出去。
据相关规定,2016年1月1日前,持证人在居住证到期30天内办理延期的,视为连续办理;超过30天的,自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2016年1月1日后,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累积计算),不再受30天期限限制。居住证办理记录以系统登记时间为准。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包括以下两类人群:一是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简称对象
一);二是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简称对象
二),其中:
(
一)对象一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注:本方案中的“申请时”是指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即6月15日。)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特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及外来工医保。)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且在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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