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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继母和自己的父亲离婚了,要求我姐姐履行赡养义务,继父母已离婚继子仍要尽赡养义务吗?

邱** 江西-赣州 离婚咨询 2018.10.23 07:03:04 4438人阅读

我姐姐的母亲们是我姐姐的继母,现在继母和自己的父亲离婚了,要求我姐姐履行赡养义务,继父母已离婚继子仍要尽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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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以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解除还是一直伴随终生,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是各执一词。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以后,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相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即使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消灭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也不能消除,那么继子女就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基础首先是姻亲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后才转化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和亲父母离婚,作为基础关系的姻亲关系不存在了,则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也不复存在。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情感基础薄弱,却要求继子女对继父母一直承担赡养义务,对继子女过于苛刻。因此,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自然解除,则继子女也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2018-10-23 07:1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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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说明继父母子女只要在一起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指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子女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2018-10-23 07:0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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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3月21日)《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精神:继母与继子女间既存在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与生父离婚,婚姻关系消除了,但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之义务。只有继父母或继子女双方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才可以准许,但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应该由继子女承担。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020-11-27 20:3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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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只有子女对父母存在赡养义务,兄弟姐妹之间不存在赡养义务。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对于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1986年3月21日)《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精神:继母与继子女间既存在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与生父离婚,婚姻关系消除了,但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之义务。只有继父母或继子女双方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才可以准许,但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应该由继子女承担。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相当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法律规定,受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因此,子女即使已经赡养了继父母,对亲生父母也依然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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