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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残疾人并不一定能领到低保。要看你符合不符合低保的条件 农村低保申请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 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农村低保申请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优抚困难对象身份证明;
(四)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身份证明;
(五)起义投诚、特赦和刑满释放转业等身份证明;
(六)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七)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外区县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八)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九)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十)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十一)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十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一、城镇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榜”公布的原则。
二、享受低保的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元/人月的家庭均可申报。
三、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计算。
四、不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6、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
7、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五、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1、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4、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
5、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6、家庭有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0、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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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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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正常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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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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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因征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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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购买户口“农转非”3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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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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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政府有关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六、申请和办理低保的程序:
个人申请→居委会审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七、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下岗证及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
3、失业保险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4、离退休证、养老保险证及领取养老金证明;
5、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或离婚人员的离婚证;
6、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或残疾人员的残疾证;
7、就业能力和就业状况证明;
8、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抚、扶)养费证明;
9、职业介绍所的求职登记证明;
10、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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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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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的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经贸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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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办理低保的时限和要求:对低保“常补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老、弱、病、残者)每年审核一次,对低保“非常补对象”(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审核一次。审核期间,居委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上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将调查情况和有关材料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县民政局收到镇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查,并公示5日。
九、有关政策: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明显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单位为申请低保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民政局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8-10-16 11:47: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