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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把发票弄丢了,那么丢增值税发票罚金要交多少?

于* 内蒙古-鄂尔多斯 税务诉讼咨询 2018.08.28 11:51:42 545人阅读

我表弟平常很粗心,今天又把增值税发票弄丢了,表弟现在是急得不行,我们想了解一下丢增值税发票罚金要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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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票没了还是能够保修的,但是需要具有以下情况:rn《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职责限定》限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消费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解决修理、更换、退货。如消费者遗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有效证明该商品是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限定负责修理、更换。

2018-08-28 11:5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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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失、被盗发票的解决
1、概念遗失、被盗发票是指印制、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印制或领购的发票由于未按限定保管或其他原由而发生遗失、被盗的违规做法。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遗失。遗失、被盗发票应于发票遗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报刊和电视等传媒公告表明作废。
2、遗失、被盗发票的报告纳税人发生遗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所。对遗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遗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表明〉刊出登记表》,填写好后,交主管税务所。
3、遗失、被盗发票的处置(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限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遗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成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表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表明作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限定,对遗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金,并可视具体情况,在肯定时限内(最长不超出半年)停止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请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现违法代开、虚开的问题,该纳税人应承受偷税、骗税的法律职责。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遗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金税失控发票监控数据库,对抵扣联进行交叉稽核。
二、流失发票的解决流失发票是指被确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未缴销的空白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会将非正常户未缴销的空白发票转为流失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金税失控发票监控数据库,对抵扣联进行交叉稽核。

2018-08-28 11:52:4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增值发票丢失怎样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如是购买方的责任,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
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
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丢失的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帐,复印件留存备查。
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的,对于提供资料与系统登记一致,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用户,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如下:
若是三证合一用户的:
1.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5.增值税开票所需资料: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等信息(A4纸打印加盖公章);
若是非三证合一用户的: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法人身份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7.增值税开票所需资料: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等信息(A4纸打印加盖公章);
准备好以上资料并携带到当地所属营业厅申请办理即可。

对于增值税发票丢失应该怎么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
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0〕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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