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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长期购销关系的当事人,对账行为可中断时效
——存在长期购销关系的当事人双方,自对账之日起两年内,一方主张对账所确认债权的,应认定未超诉讼时效期间。
2. 催收通知明确载明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内容的认定
——催收通知载明催收依据、借款本息及向保证人的偿还请求,应认定该通知具备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内容。
3.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署“收到”,不视为承诺还款
——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署“收到”字样,仅代表其已收到该对账单,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
4.债权请求权自债务人签收对账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债权人就相关债务的请求权从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盖章或签名确认时即已产生,其诉讼时效即应从此时起开始计算。
5.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的多份回执上补盖公章的效力
——借款人加盖公章的催收单上由贷款人自行填写可中断诉讼时效的催收日期,应当视为借款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6.催款通知未经签收或未公证送达的,不能中断时效
——催款通知书未经借款人签收,亦未通过公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的,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7.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在催款挂号信回执盖章效力
——债务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重新确认,需债务人在有明确催收内容的催款通知单而非挂号信回执单上签字。
8.催款通知上印文形成时间存疑时优先保护金融债权
——金融借款催款通知上印文形成时间明显不利于金融机构的情况下,法院可引进利益衡量理论确定优先保护的利益。
2018-08-27 13:1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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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原告的催缴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争议标的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原告在对其享有的债权在两年之内进行催告(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则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而本案中,似乎没有对物业纲的交纳有明确的期限,所以,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偿还物业费,并从要求偿还物业费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2018-08-27 13:0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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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催讨债务可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条款就诉讼时效中断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现就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列举如下:向法院提起诉讼1.1被告是实际侵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却不是法律上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一方,即错列原告,诉讼时效不中断。1.2原告作为实际权利方向法院提供诉讼,但是,原告起诉了错误被告,基于原告有积极主张权利,这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1.3如果当事人起诉的事项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认为权利人已经积极地主张其权利,其起诉尽管因法院不享有管辖权被裁定不予受理,仍然可以认为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1.4当事人只要起诉后(原告属于正确权利人),不论起诉状是否已经送达义务人,诉讼时效均应当中断。
2020-12-18 11:44: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