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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加班补休还计算休假吗?

李* 辽宁-沈阳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7.19 20:00:19 354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最近这两天谈了个大项目,所以这两天老加班,就想知道加班补休还计算休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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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平时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来补偿。休息日的加班可以用补休的办法来补偿。平时加班为平时工资的1.5倍,休息日为两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018-07-19 20:1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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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现行的规定,休息日加班可以优先补休,但是法定假日加班要支付三倍工资,而不能补休的。
2、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加班补休还计算休假吗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18-07-19 20:01:1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执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度,每周休息2天,每年有11个法定节假日,及带薪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每日8小时,每月工作40个小时,超过的时间部分应支付加班费,加班费为劳动者小时工资的150%。但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而且每月不得累计超过36小时。
所谓特殊原因是指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谓不得累计超过36小时,是指正常工作时加点、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每周休息2天,可以时周
六、日,也可以是本周内其他时间。周休息日是不计薪的,也就是周休息日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周休息日加班,首先可考虑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加班费,数额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当然如果安排补休,就不存在加班费了。
法定节假日是指按照规定的每年部分年节及纪念日全体公民都应享受的假日及部分公民享受的假日。全体公民享受的假日是: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天);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节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共11天。
法定节假日劳动者虽休息,但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如果适逢周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安排补假。如果安排工作,应支付加班费,数额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该300%加班费不包括正常工资,也就是在支付了正常工资之外,再支付工资的300%。
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周休息日加班,又超过8小时的,按上述办法累加计算加班费。
如今年6月16日是端午节,周
三,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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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日是周休息日,经过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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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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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日休息。如果这三天都安排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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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日这两天又不能安排补休,加班费为工作的200%,16日加班费为工资的300%。

法定节假日上班就属于加班了,不再重复累加计算夜班或者中班等。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劳动法》对于工资基数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有不同的执行标准,很多企业是采取与工会协商确定工资基数的,标准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另外,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上海市系统则偏向于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的原则,与上文有所不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
2、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3、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4、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2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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