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诉讼时效,如系婚后所得,理应均分
【法律意见】
于“共同生活”的含义,法律没有对此阐明,学理上也很少对其进行解释。但主要判断的不是时间的长短,而是有没有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的住所;
(2)夫妻间的性生活;
(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
(4)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
(5)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其中炒鱿鱼、除名、辞掉,都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 工人辞工、自动去职,隶属劳动者主动提议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 用人单位炒鱿鱼、除名、辞掉等主动提议解除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无犯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限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者辞工的,只有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提议解除的,才有经济赔偿金,其余是无赔偿金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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