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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 离婚分割要怎么样呢?会是如何进行分割的呢?

杨** 河南-信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7.07 21:34:45 4545人阅读

我和老公之前买了央产房,现在要离婚了,那央产房 离婚分割要怎么样呢?会是如何进行分割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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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提出的央产房 离婚分割的问题,原则上无法分割,因为您一般只有使用权,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建议您要求相应的居住权。

2018-07-07 21:4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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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央产房上市,如果超标,超标部分可以分割退回的必须分割退还给原单位,如果不可以分割退回的需要补交超标款。这个规定其实早就有,只不过执行的不彻底,之前只要超标无论可不可以分割退回,只要交了超标款都不用退回,现在是必须退回。如果可以分割退回,即使交了超标款蓝岛现在也不给办。你有房子超标,以后无论卖名下的哪套央产房都会涉及到上市程序一样不给办理。现在蓝岛意见是等等政策,因为现在还不是特别明确。
上述是央产房 离婚分割的内容。

2018-07-07 21:35:45 回复

现在蓝岛意见是等等政策,因为现在还不是特别明确,如果超标,超标部分可以分割退回的必须分割退还给原单位,如果不可以分割退回的需要补交超标款。这个规定其实早就有,只不过执行的不彻底,之前只要超标无论可不可以分割退回。你有房子超标,以后无论卖名下的哪套央产房都会涉及到上市程序一样不给办理,只要交了超标款都不用退回,现在是必须退回。如果可以分割退回,即使交了超标款蓝岛现在也不给办你好,央产房上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蓝岛意见是等等政策,因为现在还不是特别明确,如果超标,超标部分可以分割退回的必须分割退还给原单位,如果不可以分割退回的需要补交超标款。这个规定其实早就有,只不过执行的不彻底,之前只要超标无论可不可以分割退回。你有房子超标,以后无论卖名下的哪套央产房都会涉及到上市程序一样不给办理,只要交了超标款都不用退回,现在是必须退回。如果可以分割退回,即使交了超标款蓝岛现在也不给办你好,央产房上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你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存放的档案是学籍档案,没有工作档案,不用担心丢失的问题。正常的话,现在单位录用你后,会有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表,这是工作档案。现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开具提档函,单位人事或你拿着办理档案转递,转递后与你现在单位的工作档案合并即可。工龄计算以社保缴纳为准。 以上为央企签合同档案放人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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