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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债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邓** 黑龙江-齐齐哈尔 其他债务纠纷咨询 2018.07.03 15:27:36 386人阅读

我有一个亲戚现在是做互联网的,准备将自己的债权转让,互联网债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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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2018-07-03 15:3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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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互联网债权转让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018-07-03 15:2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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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模式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常见模式。最近,一些媒体将“债权转让”与“非法集资”划上等号。许多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纷纷疑惑:互联网金额债权转让算违法的行为吗?
是合法的。
让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债权转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同时规定有三项例外,即(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2)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依照本条规定,金钱债权的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依法将其拥有处分权的债权进行转让——当然也包括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转让。就一般的网络借贷而言,借贷双方通过网贷中介平台达成的借贷协议属于金钱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当事人约定可以进行债权转让的合同,该种债权转让本身是合法的。
  那么,为什么会有传言说“债权转让”涉嫌非法集资呢?我们认为,该传言虽然在表述上偏颇,但仍反映了行业内的痛点。在本文看来,其可能至少暗含三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虚假转让债权属于非法集资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依据该条文,第十一项“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不具有债权转让的真实意思,以虚假债权转让为名义非法吸收资金。毋庸置疑,这是一种非法集资。
  第二层意思:故意转让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属于非法集资
  依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因非法集资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一律无效。在该种情形下,转让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的效力值得研究。但肯定的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转让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属于非法集资。
  第三层意思:以“债权转让”为名义,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属于广义的非法集资。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依照证券法的一般理论,等额分份、可以转让的投资性合同属于证券。债券是一种证券,而债券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故以投资为目的,转让等额分份的企业债权合同涉嫌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

您好,关于互联债权转让的问题,一般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由受让人取得债权人地位的法律行为. 2、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的,视为合法履行. 《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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