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宁夏法律咨询 > 吴忠法律咨询 > 吴忠工伤赔偿标准法律咨询 > 工伤条例工资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工伤条例工资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张** 宁夏-吴忠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6.15 05:21:06 591人阅读

你好,我一个朋友受伤了要做工伤鉴定,我想问问工伤条例工资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吴忠律师 工伤赔偿律师 吴忠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费等除外)。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上文为您解答工伤条例工资是什么  这个问题请参考

2018-06-15 05:24:06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都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来计算的。而本人工资,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则职工发生工伤时,以上三项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按照月缴费工资作为计算标准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单位未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情况下,本人工资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呢?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案例都是以工伤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的标准;而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按照本单位参加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的标准。
但事实上,即使未办理工伤保险,其缴费工资也是可以确定的。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所以,在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缴费基数作为月缴费工资来计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希望上面对 工伤条例工资是什么的解答对你有效。

2018-06-15 05:22:06 回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的监督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第六条 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时,下列人员享有土地承包权:
(一)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其直系后代;
(二)因结婚、离婚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符合(一)、(二)、(三)项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
第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发包方发包土地时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交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各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声明。无书面声明或者虽有书面声明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各成员没有签字确认的,不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承包权的新增人口,所签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本轮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承包给新增人口土地的数量,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地源情况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机动地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承包权的新增人口之后剩余部分,应当实行公开竞价方式发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权的人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包底价、承包期限、起止时间、承包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
第十三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发包方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造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书面申请;
(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编制登记簿,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十四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方案等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
(四)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编制登记簿,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十五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侵占集体公共用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
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设,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方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方面,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服务,提高农业经营体系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承包方或者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承包方或者受让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委托他人耕种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二十二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包、出租方式的,如受让方再行流转,应当经原承包方同意。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未依法约定流转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转出方有权自主决定收回承包地,但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受让方。承包地收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耕种期开始前。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的除外。
转出方依照前款规定收回承包地的,应当对受让方就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相互经营对方承包地两年以上的事实,除当事人能够提供不是互换的有效证明或者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外,按照互换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出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转出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各成员签字确认;
(三)受让方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四)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由原承包人行使。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1]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三十条 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回和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和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毕业生、服刑人员,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出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的决议、村规民约中,不得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内容。
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其承包地。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承包期内,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本条规定。 [1]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无效合同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部分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
(三)依法调整土地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或者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提请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
(三)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或者被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四)承包林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家庭消亡并无继承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内部因分户、离婚等原因,要求分割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与各分割方分别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请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分别与互换双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发包方应当与转出方变更或者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
互换或者转让当事人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二)发包方无权发包、未按照法定程序发包,以及未按照依法讨论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发包的;
(三)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承包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承包地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后,受让方未经转出方同意再行流转且转出方不予认可的;
(六)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七)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经发包方同意,以及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八)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无效,由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确认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第三十八条 下列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希望我对 集体土地承包条例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工伤工资和伤残赔偿
40189人阅读

工伤事故在某些高危行业中发生的几率较大,那么工伤赔偿和工资都有哪些内容呢,那么工伤赔偿工资怎么算,工伤工资和伤残赔偿标准有哪些,工伤工资和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工伤赔付工资标准
43122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你介绍工伤赔付工资标准有关内容,工伤赔偿标准最新规定一直是大众的关注焦点之一,那么伤赔付工资标准是多少,工人工伤期间工资标准是什么,工人工伤期间工资标准具体规定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11474人阅读

在日常的工作中有可能会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一些高危行业,这就会涉及到工伤赔偿的问题,今天小编以浙江省工伤赔偿为例,为你介绍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工伤事故如何赔偿
8530人阅读

在一些高危行业中,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要远超于大多数职业,比如煤矿工人、电焊工人在作业时就有一定风险,那么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赔偿标准都是如何规定的呢,那么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内容有哪些呢!

劳动法年假规定
59180人阅读

年假是公司对于满足条件的职工的福利,那么劳动法中都是如何规定年假的呢,劳动法年假规定几天,劳动法年假规定具体内容,以及新劳动法年假规定是什么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小面为你详细介绍!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工伤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