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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纠纷需要具备的条件

刘** 广东-汕头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6.10 20:39:42 3440人阅读

我最近到农村承包了一块土地已经签了合同,我想咨询一下确认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纠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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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2018-06-10 20:4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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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以上是确认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纠纷需要具备的条件

2018-06-10 20:41:42 回复

农村土地确权,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农村土地确权的时候会面临很多的纠纷问题,那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呢?
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6、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农村土地确权6类纠纷处理原则
你真的懂土地确权吗?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农村土地确权6类纠纷处理原则: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很重要!)。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已得到相应补偿,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地块的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对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一、同一地块承包农户登记表:本表按地块填写,同一地块填写一张
1、长宽要按实际测量的填写。
2、此表讲顺序,一般在同一地块按由北向南、由东向西顺序逐户填写。
3、四至界限用固定坐标,如:东边(道路)、西边(张三)、南边(渠)、北边(李四)。逐户登记如:1号地块第一户张
三、第二户李四,填表时按张三接李四的顺序填写。
4、其中附属地面积为承包地块面积的其中数,只填面积,不填长宽。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申请表:本表按农户填写
1、表内户主姓名、出生年月日填写要与户口本上的一致,发包方为村民小组。
2、与户主关系依次填配偶、长子、次子、女、媳,不能填妻、子妻等以此类推。
3、注意此表填写时没有分地的人不填入此表,死亡人口不填入此表。
4、承包总面积为承包地块面积合计数。
5、表内关系:承包总面积=人均应分地亩数×分地人数+附属地面积。
6、承包起止日期不填。
7、承包地块信息与同一地块登记表信息对应一致。
三、集体预留机动地和四荒资源情况记录表:机动地和四荒地要分别填表登记
1、登记地类一栏填写机动地或四荒地。
2、面积按实测面积填写。
3、四至界限同上。
4、使用情况填写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5、使用者填写承包者姓名。
农村土地确权什么情况下不予发证?如何解决?
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证:
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2、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
3、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
4、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

你好,需根据当地政策确定,建议结合个人的具体情况,咨询当地主管部门处理。

您好,针对您的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具不具备法律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1、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2、《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都作了很明确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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