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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单独工伤保险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蒋** 广东-深圳 劳动关系咨询 2018.06.09 22:28:22 87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需要一批线工人,我想问问非全日制用工单独工伤保险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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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与对待全日制的劳动者一样,为非全日制的劳动者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无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多种劳动关系,均不影响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不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你说的是社保,社保和工伤保险是两回事,你先搞清楚什么社保,什么是工伤保险。
       至于你问的第二个问题,我前面的那几段已经说清楚了,不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发生工伤,全日制的和非全日的都是一样,没什么差别!上面就是 非全日制用工单独工伤保险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2018-06-09 22:3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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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工伤保险购买流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一、发生工伤24小时内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报告表。
  
二、发生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过行政复议期后)。
  
(二) 发票原件(本人签字)。
  
(三) 费用明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要求原件、复印件。
  
(四) 工伤待遇审批表。
  
(五) 工伤职工如果放弃伤残等级鉴定,需本人书写放弃伤残等级鉴定声明,单位盖章。
  
(六) 工伤职工如需要评残,需到医保处填写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报表。希望我对非全日制用工单独工伤保险是什么 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2018-06-09 22:30:22 回复

非全日制职工“休息日”工作不享有200%工资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小时计酬制,具体到工作时间的要求,员工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故,非全日制用并不存在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区别,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即支付200%加班工资)的问题。
但是,非全日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则应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上面就是对于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有休息日吗 法律上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
(5)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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