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收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标准,如果要揭露和证实犯罪,控诉方提出的控诉证据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因此,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质,即客观真实性和证明力,同时证据还需达到一定的量,以保证案件的事实和有关的情节都得到印证。而另一方面,辩护证据则无需全面证实事实情况,只要使人们依据该证据对认定有罪产生有事实根据的和有道理的怀疑,足以使人们相信无罪的可能性很大即可,除非控方能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将这一证据完全予以否定和排除,否则只要有一两个关键证据或一组证据能够打破控诉证据的证据锁链,即可使有罪控诉难以成立。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这里的复制品,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才视为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只提交复制品的,应当慎重对待。本案中,该收条的复印件并非绝对没有证明价值,这种复印件可以作为补强证据,在案件存在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补充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如果仅有该收条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该收条复印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借条的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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