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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般情况下醉酒杀人怎么判呢?

朱** 江西-赣州 醉驾咨询 2018.05.20 13:03:49 4921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在喝醉酒的情况下,无意识的把人给杀了。现在不知道怎么判刑,想要问一下醉酒杀人怎么判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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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酒后没有关系,我国法律不承认酒后或醉酒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可免于处罚。
如果真的仅仅是推到而导致被害人的死亡,那么从主观上看没有杀人的动机,从客观上看,推到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致人死亡的,同时犯罪嫌疑人也不能预见。
可以参考如下进行辩护: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即使定罪过失杀人,相对的说处罚也很重,建议从意外事件方面去考虑辩护。

2018-05-20 13:0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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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从来不对醉酒进行定罪或量刑上的优惠,甚至有个别罪如交通肇事罪有加重处罚的规定。不要指望醉酒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定性有好处。法律是不会让犯罪行为人借酒行凶的。一个人明知自己酒量差,行为可能会失控,还大量酗酒,最后导致严重后果,酗酒本身就是行为人的一种过失,不可能对定罪或量刑有任何帮助。
他酒后自首是正确的选择,对最终量刑有帮助。
他的行为要看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发生口角之后肯定有一些故意伤害行为,因此,很难认为是单纯的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他的行为并不是想让对方死亡,一般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是故意伤害行为,加重犯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
如果他的行为是直接让对方死亡的行为,如用钝器直接重击对方的头部或用锐器直接刺向对方的胸部、腹部等重要器官,则应定故意杀人罪。
如果两个行为无法明确分清,要看他致人死亡后的行为,如果他积极参与救治死者,一般推断他对死者的死亡结果持有反对态度,是一种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如果他酒醉之后,用一个两个拳头打对方,结果对方由于身体先天问题意外死亡,一般定过失致人死亡,因为,一般认为一两个拳头是轻微伤害,不是故意伤害,仅仅是一般斗殴行为,死者的死亡是一种意外。这时定罪是过失致人死亡。
这三个罪名要看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你的问题中没有行为细节,仅仅说口角,因此无法判断,最大的可能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次之是故意杀人罪,可能性极小的是过失致人死亡。
前两罪最高刑罚处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7年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4条第二款)
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233条)
上诉就是醉酒杀人怎么判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8-05-20 13:04:49 回复

严打期间,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两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在当地看守所执行。

既然作为国家医学科学诊断标准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已经将酗酒后的精神异常现象,确定为精神障碍,确定为我国精神病诊断的一个病名。我们律师就可以通过对《刑法》第十八条的全面理解和运用破解醉酒犯罪辩护的法律理论困局。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律师破解醉酒犯罪辩护的法律理论困局的对策和办法就是: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法律条文,在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辩护时,首先根据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一个精神病人(虽然是暂时性的),其行为属于精神障碍的国家精神病学病名标准,正式的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法医鉴定。以确认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真实状况。为律师下一步的庭审进行准备科学证据,确保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公平的审判,以争取较轻或减轻的刑事处罚。
5、我国现在对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法医鉴定的状况。
目前,我国沿海地区的律师和少数司法机关已经进行了此类的先行实践。根据有关资料看,律师凡是在在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申请精神病法医鉴定,并得到司法机关批准进行的,绝大多数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得到了较轻或减轻的刑罚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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