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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怎么办呢?

于** 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5.19 19:53:56 467人阅读

就是我们家里面还是没有什么钱,于是就和爸爸的老朋友一起承包土地,现在这个共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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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财产是指该家庭恧共同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只是使用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不能“分割”。但根据“三十年不变”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的原则,女儿出嫁后,村里不能收回土地,她依然在承包期内有对于她的土地份额的使用权。但如果所嫁到的村子给她另分土地了,村里可以收回其承包的份额。(请参见《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05-19 20:0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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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原则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时,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在遵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还应遵循以下特有原则:
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上述这些规定,是基于目前很多地方的农村当中,仍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婚妇女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额,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额也不能享有。这种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实际就是剥夺、侵害了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
因此,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陈规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同时因女性生理上的原因,以及各种经济、社会及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离婚妇女单独从事农业劳动,其能力总体上弱于男性,作为弱势群体,法律应当给予更多的保护。例如,在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其土地在土质、水源、距离等方面有差距的,应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出发,分割时适当对离婚妇女予以照顾。
2、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使承包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是对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基本要求。如其地上附着物有的适合实物分割,有的若实行实物分割就会影响土地开发的价值,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管理。又如,有些离婚妇女的娘家与男方家所在地相距较远,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生产和管理,有些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将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处理离婚案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
3、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均等的份额。
在离婚案件中对其进行分割时,应考虑分割后不损害其家庭成员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性,人民法院应在分清夫妻共有份额和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份额的基础上,共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采取先析后离的方法进行处理,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家庭各成员的财产权利。

2018-05-19 19:55:56 回复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来说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时可以分割。
2、离婚夫妻承包经营权咋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承包的,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就共同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但分割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必须是在承包合同履行期内,因为不在合同履行期内,承包方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夫妻双方均具有我国《民法典》所要求的民事主体资格,夫妻作为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他们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夫妻不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时需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才具有承包主体资格。
(三)承包方是夫妻,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且均有承包主体资格时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自愿平等协商,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的分割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分割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四)夫妻进行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应根据以下具体原则:
(1)按照家庭人口状况进行分割;
(2)本着赡养老人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分割。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问题解答如下, 共有人的确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现有家庭成员确定。二轮土地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
二轮土地承包后,属于农户的家庭成员迁入、迁出只能在一方作为共有人,并出具对方村组未作为共有人的证明。
现有家庭成员以户口本为基本依据进行登记。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迁出的外嫁女、大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也予以登记,但要进行标注。
家庭承包户部分成员已是国家财政供养人员能否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国家财政供养人员不能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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