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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养老赡养模式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贾* 黑龙江-七台河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5.15 21:39:21 81人阅读

你好,我爸妈年纪大了该由我来赡养他们,我想问问传统的养老赡养模式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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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的老龄化和老年人口养老的问题,是当前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苏州人口老龄化程度已达到24%。为了解苏州古城区老新村居民的养老现状和实际养老需求,近日,苏州市统计局公布了以三元四村社区为对象,开展的苏州古城区老新村居民的养老现状和实际养老需求等调查结果。数据显示,7
2.0%的受访户目前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老人之所以不愿进养老机构,4
6.7%表示愿意在家享受天伦之乐,2
6.7%表示不愿离开熟悉的环境,
10.0%表示不适应集体的生活,
10.0%对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表示担忧。-李晓静
●年收入5~10万元老人 全部是传统家庭养老
目前,居民养老方式主要有传统家庭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三种。家庭养老就是老年人居住在家中,主要由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负责赡养,是传统的养老方式。社区居家养老就是以社区为平台将老年人居家和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的新型养老方式。机构养老就是老年人住进专业的养老机构集中养老的模式。三元四村是姑苏区金阊街道的老新村改造小区,入住居民1134户、2591人,对了解掌握古城区居民养老现状和实际养老需求具有较高的代表性。从这次三元四村的调查结果看,该村60岁以上老人目前的养老模式以传统家庭养老为主。调查结果显示,7
2.0%的受访户目前是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采用社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模式的受访户占比分别为
8.0%和
8.0%,选择其他方式的占1
2.0%。
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的60岁以上受访户中,采用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的占6
8.8%,采用社区居家养老的占
6.3%,采用机构养老的占
6.3%。家庭年收入5~10万元的60岁以上受访户全部采用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家庭年收入10~20万元的60岁以上受访户采用传统家庭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的各占一半。家庭年收入超过20万元的60岁以上受访户仅1户,目前采用机构养老方式。
●近半留恋享天伦之乐 不愿意进养老机构
三元四村接受调查的71户60岁以上受访户中,4
6.5%的受访户对社区居家养老方式比较认可,3
1.0%的受访户认为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更适合,1
9.7%的受访户表示会考虑机构养老,有
2.8%的访户表示会考虑其他方式。
对于不愿意进养老机构的原因,4
6.7%表示愿意在家享受天伦之乐,2
6.7%表示不愿离开熟悉的环境,
10.0%表示不适应集体的生活,
10.0%对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表示担忧。从对养老机构收费的承受能力看, 4
5.7%表示能接受每月1000~1999元的费用,4
5.7%表示能接受每月2000~2999元的费用,只能接受每月1000元以下费用占
2.9%,能接受每月3000元以上费用的占
5.7%。
调查也收集了老年人对机构养老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主要集中在收费和服务质量方面,38%表示希望政府增加对老年公寓的补贴,降低对老年人的收费水平;3
3.8%表示希望提高护理人员素质,改善服务质量;2
6.8%表示希望多建一些普通型的养老机构,让更多的老年人入住,也有
9.9%表示希望增加一些设施好的养老机构,提高老年公寓的档次。
●苏州有近140万老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提升
苏州是全国人口进入老龄化较早、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如果以“六人普”数据来测算,目前苏州有近140万老年人口,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规模对养老服务需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会越来越大。2014年末,全市有各类养老机构221个,床位数总计57915张,社区居家养老尚未普及,养老服务存在较大缺口,供需矛盾突出,亟需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发展养老事业。
调查报告也建议要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要鼓励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要完善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对其具体的运作模式、能够服务内容等的知晓度还不高。在60岁以上受访户中,只有1
6.2%表示知道社区居家养老这种新型养老模式,4
5.9%表示只了解一点,还有3
7.9%表示不了解。要在进一步加大社区居家养老的宣传推介力度的同时,按照就近方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改进和增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以社区为单位,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将老年人基本信息、身体状况、养老需求、各类养老服务组织等整合建立老年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完善和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使老年人在社区里就能获得助餐送餐、助浴保洁、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健康体检、应急救助、心理关爱代购代缴等居家养老基本服务,能够参与社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等活动,逐步形成多形式、多功能、广覆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希望我对传统的养老赡养模式是什么  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2018-05-15 21:49:21 回复


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
  第
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
  第
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二、网络著作权对传统著作权一些特征、原则的异化
  网络著作权是对比特世界中的关系所做的调整,所以它给传统著作权的一些原理、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作品载体的不同是最大的区别,网络作品是由二进制的数字化载体构成具有,无形的特点。而其他,如,权利用尽原则、地域性原则,著作权对相邻权的吞并,也应受到重视。
  权利用尽原则在知识产权中普遍存在,目的是为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著作权中,权利用尽主要表现在“发行权的一次用尽” .一般地,在传统发行的情况下,作品在首次销售后,发行权用尽,作品的合法复制件 或录音制品的所有人有权自行将复制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但是,由于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不同,它的复制形式脱离了有形载体。“如果,仍遵循发行权一次用尽,计算机联网用户有权把在网络上合法得到的作品通过互联网再发送出去,而且网络传输具有全球性,一旦权利用尽,就将导致版权人的多种权利在国际市场上的用尽,这对版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所以,网络著作权很难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地域性是著作权中与专有性、时间性并列的特征。随着因特网的普及,网络时代的到来,这一特征将受到质疑。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那个国家地域内有效。但是,由于国际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因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地域性实际上已不复存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外国人的作品
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对网络作品而言形同虚设。这将造成“侵权行为地”无法认定,从而,在办案中法律适用也发生困难。
  相邻权是“国际上对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称谓”,主要包括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的权利。相邻权的实质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所以,随着网络著作品的兴起,公众传播权的确立,传统的相邻权的存在将受到危及。公众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可见著作权人本身就享有在网络上传播作品,不用像传统著作权那样,以相邻权人为中间,使作品得到传播。在网络著作权中,相邻权已被著作权所吸收。
  
三、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首先,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应该根据网络著作权的特点,设计行之有效的保护规则。考虑到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那么这些信息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必定就是“海量许可”。海量许可的操作难度是很大的,而且,也不适应网络资源共享的特点。对现行“合理使用”重新界定,使之适应网络著作权的需要。保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得到调和。这里的“合理使用”是广义的包括了狭义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所谓狭义“合理使用”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
一,实行“推定许可”对作者权利加以适当限制,即作者将作品上载到网上,应该充分认识到其被转载、复制的可能性和广泛性,如未作说明,或没有采取技术手段预防其被转载、复制,即认为作者自动放弃其部分著作权。允许网络使用者免费阅读和下载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是,下载后自行复制并出售复制品就构成侵权行为。
  第
二,允许转贴,但要遵守规则。在网络上经常有这样的现象,网民将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贴”在某个网站上,这对于网站来说属于“被动转载”,类同于读者向文摘报刊荐稿。这种行为对于促进网络中信息流通是有利的,但是,网民和网站的义务应该加以明确。网民必须要做的是在转载时注明出处,按原样署上作者姓名,并不得对原文加以删改,否则视为侵犯作者著作权。网站有义务对被动转载的作品进行核查,核实作品是否注明“不得转载”,原作被转载时是否已有删改等情况,并支付原作者报酬。第
三,允许网站先用,之后适当付酬。这有个前提,除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以外。对于著作权人享有的五种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这四种权利,网站完全可以而且应该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其次,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随着科技的进步,作品的复制成为越来越简单的事,而网络的普及更加剧这一趋势。由于网络作品的易得性和信息的海量性,一方面著作权人要花大量精力检查,起诉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人因使用大量作品,要忙于征求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建立一个著作权集中管理机构作为中介,专门管理网络作品,就可以大大方便著作权人和使用人。
  
最后,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技术手段就被用来弥补法律的不足。版权人采取诸如加密、电子水印等技术保护措施不仅能保护作品免被他人擅自访问、复制、操纵、散发、传播,而且保持了作品的完整,方便了版权授权和使用监督。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特点。这决定了我们应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视网络著作权,以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理顺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的关系。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促使网络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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