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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律师,买房财产分割注意什么

李* 上海-奉贤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5.08 16:41:59 73人阅读

你好,在中介那看了一套房子,感觉还不错,采光质量都可以,请问一下买房财产分割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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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时到场、共同申请登记(登记才有产权)
现在夫妻双方共同购房比较普遍,这种共同购买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那么在办理登记的时候就应该双方同时到场、共同申请登记。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说是不登记的话,是不拥有产权的。
要特别注意几个方面,诸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以及申请房贷等方面,也需要注意一些细节。

一,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如果要办这种夫妻共同共有的,必须两个人都来,这是第一点要注意的。
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二,要带齐证件,夫妻双方一定要把结婚证、户口本都带上,这样才能完成登记。
除了在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需要夫妻共同到场之外,在共同申请房贷时,则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三,提前约定好份额。
对于这种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一般是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就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如果说是准夫妻,还没有领结婚证,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是不能办理共同共有的,因为还没有领结婚证。那么,建议双方按出资额,办理这种按份共有,就是在办理手续之前提前约定好份额。
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 制,而在共同买房时,依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另外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也是要注意一下的。
如果是由于之前不了解政策,将共有的房子登记在了一方名下,这也是可以增加共有人的。增加共有人也是需要夫妻双方先到公证处办理一个赠予公证,由单独拥有的一方赠出一部分份额来,然后办理手续就可以了。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作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

2018-05-08 16:5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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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买房手续不该办
  
1.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未留凭据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使这种善良的亲情付出日后不致受伤害,父母在出资时保留必要的凭据是非常重要的。而这种凭据,视不同的情形,凭据所载明的内容亦为不一。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之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若是在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有证据表明赠与给双方的除外;若是在婚后出资,则该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有证据表明赠与给一方的除外。为此,父母的出资根据其本身的意愿不同,应保留不同的凭据内容。一般有四种意思表示:一是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出资,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一方,则保留出资证明即可,如付款发票、收款收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转账)证明;二是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而子女与其配偶对该房屋的权利是按比例享有,父母只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除了保留上述出资证明外,还要有明确的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合同,对方在赠与合同上签字的效力更佳;三是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该房屋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要求日后将出资返还的,父母应要求子女出具借条,而借条的效力以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为准;四是无论是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购房出资,父母希望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的,应作为共同购房人。
  
2.以他人名义购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很多夫妇会出于各种条件使然,以他人的名义购房。此类财产的购置方式,在各种财产的持有风险中是的。根据现行《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对于意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夫妇而言,以他人名义购房,很容易导致“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
  特别是如经济适用房的购置,小产权房的购置,依据各地的住房政策,此类房屋只得由当地居民购买。外地居民看中了房屋相对商品房而言低廉的价格,便想方设法找到符合购房资格的人代买,一旦发生婚姻关系争议,离婚时无法进行分割不说,大量的事例表明,名义购房人事后的反悔,侵占房屋不肯变更房屋产权或反倒要求实际购房人腾房的风险依然存在。
  
3.以子女名义购房
  在现实生活条件下,很多夫妇基于子女的上学、就业的便利条件(买房可以上当地户籍),甚至以增加子女的择偶成功系数,当然,有的还会因不显富为由,会以子女的名义购置房屋。促使采取此种情形购置房产的一个重要的误区是以为以子女的名义买房,父母仍可以自由处置。
  且不说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户籍管理逐渐完善,而读书、求职的环境逐步宽松,户籍对上学、就业的便利功能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单就权属的确定来说,房屋所有权证是确定物权的凭据,父母要自由处分子女名下的房屋在法律上根本行不通。为此,在房屋逐渐成为投资方式的今天,以子女名义购房无疑为自己的投资设下不必要的障碍。
  
4.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未留凭据
  先创业后成家,越来越成为时下年轻人的选择。而基于社会竞争压力的激烈,婚前同居,共同创业,更为越来越多的恋人所认同。婚前购置房产,即为共同创业的一个重要的目标。
  出于便利购房手续的办理方便,如两地分居,要以双方的名义购房在实际的操作中会有诸多手续上的麻烦;或者是一方的收入相对较低,而另一方为主要的还款义务人,从尊重角度出发,以主要还款义务人为购买方;还有的,以对方名义买房作为爱心的表白。这些情形,从理性分析来看,当然还考虑从事后的救济角度来说,一些手续上的麻烦完全可以克服,或者是没有必要。在爱情要考验越来越受到冲击的今天,权利凭证的保留对于婚姻的维系来说同样非常重要。
  
5.购二手房未及时过户
  二手房的交易相对期房来说,更为便捷。一是二手房本身的权利凭证是明确的,不存在商品房的开发中因开发商的相关报批手续不完备而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的风险;二是二手房属于现房,当即就能交付使用;三是当前的银行放贷政策,对于现房的风险评估较小而价值明确,批贷手续相对便捷。为此,二手房交易的产权变更手续,能够在正常的工作日中办理完毕。
  由于未及时过户,导致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因涉及第三者的权利而无法进行分割。并且,现实中大量的案例表明,未及时过户存在着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与产权人串通,恶意退房,导致配偶另一方的权利保护造成极大障碍,事后的救济难以平衡实际的房屋增值损失。
  
(二)约定房屋分割应注意什么
  
1.房屋地址准确
  婚姻财产约定中对于房屋权属的分割,首先要明确的是房屋的地址坐落。若约定分配房屋的产权证还没有颁发,只有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则婚姻财产约定中的地址描述要与购房合同上的地址描述一致;若产权证已颁发,则必须与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描述一致,并且加上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号。
  地址描述不清,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协议约定不明确,给婚姻协议的效力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地名的规范相对滞后,如恰逢当地的城市规划,原来的街道名称、门牌号码可能都将不复存在。因而,一个保险的方式是,除了明确当时的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码、具体院落楼层外,邻居的产权人亦在协议上明确,对于日后的争议还多了一个佐证。
  
2.产权比例要明确
  夫妻间购置的房屋产权比例享有,若是在婚后购置,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每人50%;可若房屋是婚前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购置,要想体现出资的不同,那么产权比例的明确约定是必要。即便房屋是在婚后购置,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双方亦可、以在婚姻财产约定中,对于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清楚的约定。当然,这种产权比例的约定,可以不与出资比例一致,只要夫妻双方认同即可。
  对于房屋的婚姻财产约定的另一表现形式是,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各自的产权比例。比如,双方(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作为购房合同的买方,在合同中附加上各自的产权比例。这样,在开发商代为审办产权证时,产权管理机关便会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在产权证书上明确共有权人的产权比例。否则,产权证上虽注明了共有权人,但未明确产权比例时,只能认定为每人一半。
  
3.离婚分配可定惩罚性约定
  婚姻财产约定的功能,除涉及财产的享有规则外,还可以对婚姻的忠诚惩罚做出明确的约定。这种忠诚惩罚约定对于日后的过错追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依据。
  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婚姻过错表现五花八门,伤害夫妻感情的事件以及损害后果各不相同。而《婚姻法》上规定的可追究过错责任赔偿的条件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这使得对于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情形过于狭窄及惩罚性太轻,而实践中也不易举证。为便于夫妻双方对忠诚性约定明确,在婚姻财产约定中,可以细化婚姻过错行为,并且对惩罚性后果予以明确,这样在离婚责任追究时有据可依。
  
4.日期、署名不能少
  一个完整的婚姻财产约定,除了约定的具体内容外,夫妻双方的签字及日期填写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只能认定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完备,约定还未成立。
  现实中大量的婚姻财产约定不规范,很多人以为协议系由一方亲自书写,自然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日后发生争议时,就可按该书具的“协议”执行。其实不然。没有署名的协议,多只能认定为一方或双方曾就该事项做过商议,但终未将商议的内容进行确认,而不成立。没有日期的协议,则会因协议的签订日期未明确,而导致协议仍未生效。
  
5.产权赠与要过户
  婚姻财产约定中对于房屋权属约定,常会出现一个问题是,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而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受法律保护,法源依据是《合同法》中的财产赠与。但是,还应该注意到,对于不动产的赠与应以产权过户为准。也即是说,婚姻财产约定中涉及一方婚前房屋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时,应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否则,赠与仍有可能随时撤销。
  可能有人认为,赠与的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我们要注意到,这种交付使用只是一种推定,并且是基于夫妻间共同生活的必然,而房屋产权证实际仍由一方保管。即便是产权证由另一方保管,那也是因婚姻生活中财产放置使然,从法律上来说,该产权证基于婚姻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并未脱离于对方的管理之下。
  
(三)房屋产权从什么地方把握
  
1.房屋产权归属
  离婚财产分割时,涉及房屋的分割,首先要明确的便是争议房屋的产权问题。也即该房屋的产权人是谁,是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所有;该产权来源是一方或双方婚前购置,还是婚后购置。由此,可以判断该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若该房屋是以他人名义购置或是以子女名义购置,则会因涉及案外人的权益,在诉讼中无法分割,必须待产权明晰后才能做处理。若是购买的商品房,产权证还未及时颁发,在双方当事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必须待产权证颁发后再行处理。
  假如房屋是公房,或是央产房、军产房等政策性分房,则还要根据产权单位的分房政策酌情而定。
  
2.购房合同察看
  在房屋的产权证未下发的情况下,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权利判定的一个标准是购房合同的签订。虽然说,在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仅有购房合同,若双方无法对房屋的分割达成合意,法院无法做出处理。但是,购房合同的证据,可以作为追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凭证。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屋的巨大市场价值,基于夫妻矛盾等各种原因,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发生不少。有的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在实际申请产权登记时,则可能会以他人的名义办理。若有该房屋的原购房合同表明配偶另一方为购买人,而配偶并不知情的,则显然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配偶可以依此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
  
3.婚姻财产约定考量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后,婚姻财产约定的概念至今已深人人心。而由于婚姻财产约定的形式可以多样,只要能证明系双方对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为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还要考量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双方是否有婚姻财产约定。
  而婚姻财产约定总是预先所做的设定,并且约定在夫妻间难免会有随意性,这会使得财产约定并不完备,遗漏相关财产,或对财产约定不明确无法认定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重新审定婚姻财产约定的效力尤为重要。
  
4.婚姻关系再审视
  依法成立的婚姻,才存在着离婚的可能及必要。由于法律观念的缺失,以及其他不正当原因的使然,未婚同居,近亲结婚,以欺诈手段骗取结婚登记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为此,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婚姻关系再审视仍属必要。婚姻关系的有效与否,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婚后”获得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一般共有。若婚姻有效,则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姻无效,则双方的关系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有证据证明对对方名下的财产享有权利的,依证据认定。房屋的分割亦然。
  重婚,未达法定婚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无效。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被强迫办理结婚登记的,为可撤销婚姻。为此,在离婚诉讼中,若对婚姻效力有异议的,法院会对本案中止审理,待婚姻关系明晰后再行审理。
  
5.子女抚养的优利条件
  照顾儿童利益原则,一直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倾向性依据。为便于儿童的生活需要,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此为条件,要求在财产分割中对己方多做分割。
  婚姻法律师根据此原则,房屋作为重要的生活资料,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其他住房,则可要求在房屋分割时,对自己多做照顾。比如,两套一大一小的房屋,大房屋可分给抚养小孩的一方,而无须对另一方作差价补偿,或只作少量补偿。
以上是我对买房财产分割注意什么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8-05-08 16:4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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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处理,我国现行法律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详尽的规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另外,下面几种情况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三、夫妻离婚时,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四、离婚时一方将共同财产转移或隐匿如何处理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确定分割的原则和标准;
2、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义务较多的,可以要求补偿,多分些财产;
3、对方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4、离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难,可以从帮助的角度多分些财产;
5、跟子女的一方、妇女一方,在分房、财产可适当照顾;

1、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主要资料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2、个人财产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对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的工资卡、手机、个人贵重首饰,甚至是自己父母赠予的有价值财产被另一方夺走的情况。
3、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包括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时报警并就医,造成了证据的灭失。
4、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的介入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
5、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包括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书写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准备结婚证、身份证、大宗财产凭证及诉讼费,同时要提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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