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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一下那个侵犯著作权的后果方面的内容

张** 江苏-无锡 著作权咨询 2018.05.06 21:03:52 88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著作权,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侵犯著作权的后果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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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有两种刑罚: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面详细介绍之: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根据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一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该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的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五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责任
依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下列刑事责任: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上就是侵犯著作权的后果规定

2018-05-06 21:0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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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的后果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有两种刑罚: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面详细介绍之: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根据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一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该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的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五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责任
  依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下列刑事责任: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2018-05-06 21:04:52 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师范学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和忠,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晰,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北京道1号15字楼。
  法定代表人洪迪,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师范学院与被上诉人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海南师范学院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师范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晰,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平、林泽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www.hainnu.edu.cn系被告开设的网站。2004年4月6日国际唱片协会亚洲区总监饶锐强先生代表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版权认证报告,证明原告享有《Medley:翻腾/二人行一日后/我的天我的歌》、《半天假》、《Medley:爱到底/热情万钧》、《徒然》、《让爱》、《Medley:玫瑰凋谢/不倦的蝴蝶》、《女人之苦》、《Medley:你要的爱/再见露丝玛莉》、《朋友二号》、《I Believe》、《Medley:唯独你是不可取替/想说/真心真意/心血/男人最痛/其实你心里有没有我》、《心灵相通》、《烂泥》等13首歌曲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权,对此被告没有异议。2004年3月18日广东省公证处出具了(2004)粤公证内字第1102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了从被告开设的网站www.hainnu.edu.cn上对上述13首歌曲的下载过程。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告提供北京市公证处(2003)京证经字第0939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美国苹果公司网站主页上的音乐下载说明及苹果电脑专有操作系统使用的 iTunes歌曲下载软件的下载、打印进行网上证据保全公证。原告主张每曲目2万元人民币,其计算依据为99美分(约折合人民币8元)×2500次(推算每首曲目的点击次数)×13首=26万元。原告主张5万元诉讼合理支出,其提供了以下票据:1、版权认证报告的伍李黎陈律师行公证费3430港币(3430×1.06的汇率=3635.8元人民币);2、制作诉讼法律文书的文志昌律师行公证费4220元港币(4220×1.06的汇率=4473.2元人民币);3、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取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的发票;4、律师从北京至海口及从广州至海口的飞机票款人民币191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0019元。对不足5万元的部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被告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称系许志安《朋友二号》歌曲的一个界面,证明这些歌曲不是在海南师范学院的服务器上,只是一个链接。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是本案涉诉歌曲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的规定,原告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上述权利。被告在未经原告的许可或经原告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涉诉歌曲上载到其域名为www.hainnu.edu.cn的网站服务器中向公众提供网络下载服务,被告的行为本质上系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音乐作品,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侵权判决书

您好!以下就是关于著作权法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哪些人具有作者的资格,著作 权属于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 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
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人 ;
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
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
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 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
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 享有 ;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 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
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
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
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你好,你咨询的著作权 转授权的问题,律师告诉我的这是两回事。转让只是把著作权卖掉,之后著作权人就失去了全部的权利。
授权是指著作权人把权利授权给他人,,自己仍保留著作权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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