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基于身份关系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请求权虽然与身份关系有一定的联系,但从性质上看,仍然属于财产权,因此,当事人请求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笔者对此基本认同,但认为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上,需要区分和考虑不同情况。
如在离婚时已经就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及数额作出约定,那么,抚养费请求权已明显转变为一种期限数额明确的债权,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没有按期支付,则被抚养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对于各期抚养费,应从约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时效。
如果离婚时并未处理抚养费问题,则在需要抚养的期间,义务履因侵权的行为和事实处于持续状态,或者,一方并不知道其抚养义务存在,即不存在侵权问题,这两种情况下,都无从确定时效起算点。但,前一种情况下,子女成年之日起,侵权行为终了,因此应从次日起起算二年诉讼时效。后一种情况下,虽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自子女成年之日的次日起应当起算二十年诉讼时效。
两年不同居是否就可以自动离婚呢?这个问题我已经跟很多当事人解答过,《婚姻法》的确有关于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的规定,但因为有很多人对法条的不知晓或不理解,所以在办案过程中还是会有人跟我咨询这个问题,今天我就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婚姻法》中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法条说的意思是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才可以离婚:
一、男女双方已经连续分居满两年的;
二、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三、经过的调解无效的。
从上述法条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得出来,实际上分居满两年是不能自动离婚的,即便分居满两年也是需要通过审理确认才能实现离婚的目的。而且每个条件在审判过程中也是有着严格的要求的,例如,如何界定男女双方是否分居?分居是否已满两年?分居满两年是就否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等等,所以两年不同居是不能自动离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没有去民政局领过结婚证的就只是同居关系,不是合法夫妻就不受法律保护,也不用离婚,不需要解除手续。如果对财产分配不能协商,可以到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同时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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