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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贸公司的合同是通过传真,而且都是对方打的,连双方的名字都是她打上去的,我根本就没有签过,再说货是在义乌交的,当时我们货送去时,验货的根本不在,是另外的人开了张收货单,连名字也没有写,具体验货的人是在我们走后才验的,现在货他们拿走了才说有问题,要求赔偿,这样的合同我能赢吗?
这要看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明确约定了质量异议期,对方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问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供应的货物检验后不符合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你就可能承担责任.
你们办事太马虎。胜诉不易。建议今后注意生意过程中的证据。否则还要吃哑巴亏。
胜诉有困难
有问题应当提交检验证明,不是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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