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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一审中的法院传唤事由可以是询问吗?

ask****160 山西-太原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4.20 12:42:38 1085人阅读

您好,请问一审中的法院传唤事由可以是询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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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2018-04-20 15:28:30 回复

传唤证由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签发。
一、不同的传唤,性质不同:
刑事上的传唤,前提是刑事立案,传唤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否则只能使用询问通知书而不是传唤证;在治安管理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也可以进行传唤。这二个传唤性质完全不同。
二、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1、《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您好,针对您的刑事传唤由哪个审批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事传唤由谁审批
刑事传唤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一)严格限定重复适用传唤、拘传时间间隔。
  由于传唤、拘传都可以重复适用,易造成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案件陷入僵局之后,通过采取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综合考虑侦查实际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等因素后,就传唤、拘传间隔时间应确定在48小时内,这样,既可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又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际。
  
(二)在传唤、拘传期间,应满足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需求。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所谓的 “必要的休息时间”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相结合,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应适当延长其休息时间,反之亦然,在建立在不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的基础下,合理、合法地利用传唤、拘传时间。
  
(三)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传唤、拘传虽然都具有非羁押性,相比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言程度很轻,但其毕竟也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今,法律又规定了传唤、拘传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履行告知义务是必须的,需形成书面告知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
  
(四)在传唤、拘传期间,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刑讯逼供,而且其对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翻供,保护侦查人员免受被追诉人的不实指控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传唤、拘传时间延长到24小时,侦查机关应当也是必须要落实好在延长的12小时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五)传唤、拘传时间延长并不是万能的,需要改变落后的侦查模式,同时也需要侦查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从侦查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往往采用了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就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 这种侦查模式,易导致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出现,所以迫切需要对侦查模式进行调整,加强初查。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应不断加强实践锻炼,有针对性地培养讯问技巧、突破案件能力,努力提升侦查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制度。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虽增加了传唤、拘传的时间延长的规定,给职务犯罪的开展带来了机遇,为案件的顺利侦破创造了时间,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所以这种延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它有它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侦查部门在侦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如此,才能使这项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动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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