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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自愿认罪的认定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内容

刘* 贵州-遵义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4.17 23:26:55 4817人阅读

你好我的朋友在小时候十分叛逆他前不久和他的朋友一起抢劫,在作案时致使对方重伤,现在被逮捕,但是他在开庭的时候自愿认罪,想问一下当庭自愿认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会不会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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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是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有一定关联性的三个量刑情节。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坦白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是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是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有一定关联性的三个量刑情节。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坦白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是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这三个情节的认定与适用关系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关系到罪责刑一致刑法原则的体现。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务必正确理解,准确把握。
  一、关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的基本构成
  
1、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由此可以看出,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
①必须自动投案;
②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坦白。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就是俗称的“坦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坦白情节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上述规定,构成坦白的要件有两个:一是主体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只有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于坦白;二是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当庭自愿认罪。所谓当庭自愿认罪,是指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构成当庭自愿认罪,实践中主要把握三点:

2018-04-17 23:3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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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我国法律当庭自愿认罪的认定相关规定如下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是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有一定关联性的三个量刑情节。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坦白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是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2018-04-17 23:2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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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关当庭自愿认真以及当庭自愿认罪辩护词,首先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认罪态度良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0-11-06 16:05:58 回复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但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

经济犯罪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内容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经济犯罪的概念的界定应当以法益为标准。作为通说的法益概念为“法益是根据法律所保护的价值(或利益)”。4并且在西方刑法理论中,现在的法益概念通常是作为保护的客体理解,被用于实体的法益概念的意义中。通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的侵害”。5由于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因此行为是否侵犯法益、侵犯何种法益就成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的标准。因此要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就必须明确经济犯罪的法益是什么。论者关于经济犯罪的法益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要区别既定法上的经济犯罪和与理论上的经济犯罪,追究后者的法益问题。侵犯财产、经济上的利益才是理论上的经济犯罪。这种观点造成理论与既定法上经济犯罪概念不统一,但我们知道经济犯罪应当与其他犯罪一样,只能由刑法来规定,这是由刑法的法律性质决定的。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种行为构成何罪是看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中的哪一犯罪构成。行为不符合该犯罪构成的规定,那行为肯定不构成该犯罪。以理论上的概念,即观念中的经济犯罪来追究行为人,在行为人不能预期自己行为的前提下认定行为人构成某罪无疑是不教而诛。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和完善立法实践,把立法实践和理论这样完全割裂的观点的缺陷是明显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要区分广义的经济犯罪和狭义的经济犯罪,前者1)以保护个人和企业等的财产为主要目的;2)则以保护一定的经济秩序本身为目的;3)对规制一定事业及经济交易的经济法规的实效性起到保障作用。后者包含了2)和3),1这种观点以既定法为前提界定经济犯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的被害虽然具有波及到全体消费者的趋势,而落实到每个人头上时,被害额并不大的特征,但是在与财产犯罪的被害之间没有本质的不同。”2以这一观点为基础,作者确定了经济犯罪的范围应当限于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这种观点是实质上是把经济犯罪等同于财产犯罪。但从经济犯罪产生历史条件及发展进程看,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出现的一个全新的犯罪领域,是由于新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而引起的。它是在国家权力日益介入经济领域,不断制定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的背景下,才真正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野。从各国经济犯罪立法实践看,在自由经济时期,各国基本遵循市场自治的原则,对市场经济行为以契约自由为主,其中的违规行为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国家并没有使用强制性手段尤其是刑法强行介入。但后期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或国家出于政治、社会目的国家干预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程度也不断加深,由此开始大规模的经济犯罪立法。从中可以看出把经济违规行为大规模犯罪化的目的与规定财产犯罪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而且,从现有基本达成统一认识的属于经济犯罪的一些经济犯罪类型,如竞争领域的犯罪,税收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等侵犯的利益,都与传统的财产犯罪的经济财产利益有很大的区别。
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认为经济犯罪的法益应局限于后者,即规制一定事业及经济交易的经济法规的实效性。从上述经济犯罪的产生看。正是由于经济生活中放任自由竞争行为,使得经济生活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之中,给整个社会经济造成很大的破坏。国家出于整体利益考虑,通过某些法律如市场组织法、市场管理法规定行为人的市场准入和经济交往规则,确立起一定的秩序,使经济生活恢复到有序状态。在这里,法律所力求的是保护这些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则不被违反从而起到确立秩序的作用。要使规则发挥作用,必然要求相应的法律不被违反,具有有效性,破坏法律的有效性必然导致规则的不被遵守。但这些法律的有效性通过自身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它只是一个权利和义务的规则体系。它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手段,这种保障功能是通过刑法来完成的。理论通说认为刑法的价值是保护秩序和保障自由,但刑法本身不设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刑法价值是通过设定禁止性规范惩罚那些违反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的行为来实现的。因此,刑法的价值要真正实现,就必须保障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不被违反,确保这些法律的有效性。从这一角度出发,保障法律的有效性是刑法规制犯罪行为最现实的目标。因此,把规制一定事业经济交易的经济法规的有效性作为经济犯罪的法益在理论上可行的。有西方有学者虽然不同意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认为“刑法的机能??是保障规范的有效性。??刑法用刑罚否定犯罪,促成人们对规范的承认和忠诚。”3但这种还是赞同刑法的现实落脚点在于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因此,本文认为,经济犯罪可以简单的界定为刑法规定的,破坏经济法规的有效性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 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 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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