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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自建房划拨用地有证,抵押给私人借款到期没有偿还,起诉法院会拍卖吗?

ask****759 广东-河源 抵押担保咨询 2018.03.27 01:45:32 312人阅读

我的自建房划拨用地有证,抵押给私人借款到期没有偿还,起诉法院会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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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除非自住房

2018-03-27 20:20:2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督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即便是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所以当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不可能进行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房屋产权抵押,而必须将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关于土地抵押合法凭证。根据(1997)国土(籍)字第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过去有的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直接扣押抵押人的土地证书,以为这样保险,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保险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房地产保险,可以确保抵押人的权益。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特别是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权人最好要求抵押人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如果被抵押的土地因特殊原因受到损害,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让与的赔偿或补偿请求权,代替抵押人直接向第三人或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或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划拨土地能否抵押贷款
1、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贷款,但必须交纳抵押期间的土地出让金。
2、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抵押申请;
(2)双方的法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双方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抵押合同(原件);
(5)借款合同(原件);
(6)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代码(复印件);
(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8)土地评估报告;
(9)交纳土地出让金凭证。
3、需缴纳的费用:他项权利登记发证的登记费、工本费。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对于划拨土地可以抵押贷款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划拨土地能否抵押贷款
1、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贷款,但必须交纳抵押期间的土地出让金。
2、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抵押申请;
(2)双方的法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双方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抵押合同(原件);
(5)借款合同(原件);
(6)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代码(复印件);
(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8)土地评估报告;
(9)交纳土地出让金凭证。
3、需缴纳的费用:他项权利登记发证的登记费、工本费。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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