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江苏省乡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准则和要求:
(一)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表积不得超出宅基地表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出135平方米,与已婚娃儿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产娃儿一人按二人计量,一户只计量一次)的不得超出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出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表积超出上述准则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表积须按上述准则核减。
2020-12-01 23:51: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