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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吗?

王** 江苏-镇江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2.24 07:29:55 20人阅读

我在校外找了一份兼职,然后我就想跟大家咨询一下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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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新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018-02-24 07:3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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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因为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从事非全日制劳动,所以本条所规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累计时间,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都是针对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劳动所做出的,而并不是指劳动者实际上平均每日的全部劳动时间和每周累计的全部劳动时间。

2018-02-24 07:3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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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为平均每天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二十四小时的总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安排时间的特点。
2.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其前一份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劳动工管系解除或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中,企业可以随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使得用工更灵活,成本更低。相对的,劳动者也同样可以随时解除用全日制同工的劳动关系。
5.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7.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只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非全日制用工如何签合同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
8.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020-11-05 02:4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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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合同也是合同,不订立书面合同不等于没有合同。没有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合同也是合同,不订立书面合同不等于没有合同。没有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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