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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有哪些方面的?

王* 河南-南阳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2.06 19:49:57 18人阅读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有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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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5辆货车的扣押,并将其归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K公司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2018-02-06 19:5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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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有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2.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共有份额或相应的财产权利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如果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法中止的,采取
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相应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案例】
2014年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的财产清查报告指出了下列情形,请您指出其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况。
(1)截止破产受理时,甲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存款在破产受理后继续孳生利息3万元;
【解析】
破产申请受理时拥有的银行存款属于债务人财产显而易见;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本案的利息3万元),亦应界定为债务人财产。
(2)甲公司持有的A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
【解析】
甲公司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应当界定为债务人财产。
(3)甲公司所有的办公大楼一幢,该办公大楼已向B银行设定抵押;
【解析】
该办公大楼虽已设定抵押,但所有权仍为抵押人甲公司拥有,应界定为债务人财产;假定B银行债权额为200万元,该办公大楼拍卖所得300万元,则优先清偿B银行债权后所余100万元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如果B银行债权额为200万元,该办公大楼拍卖所得仅为150万元,则B银行可以优先受偿150万元,未得到清偿的50万元可以申报普通债权、继续参加破产分配。
(4)甲公司持有的某电子档案管理软件的著作财产权;
【解析】
该电子档案管理软件的著作财产权属于甲公司依法享有并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应当界定为债务人财产;该电子档案管理软件的著作人身权(如署名权),由于不具有可转让性且难以估价,一般不应列入债务人财产。
(5)15笔应收账款;
【解析】
只要管理人能够证明该15笔应收账款属于债务人享有的有效债权,则该15笔应收账款属于甲公司依法享有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权益,应当界定为债务人财产。
(6)甲公司从C公司处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甲公司已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解析】
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甲公司依法享有的用益物权,应当界定为债务人财产。
(7)甲公司委托D公司保管的货物一批;
【解析】
委托保管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甲公司,应当界定为债务人财产。
(8)甲公司因受E公司委托加工铝合金门窗,由E公司提供的加工原料铝型材一批;
【解析】
铝型材所有权归委托方E公司享有,甲公司作为承揽人负担加工义务,但并不取得委托方提供的原料的所有权,该铝型材不应界定为债务人财产。
(9)甲公司承租F公司的仓库一座,租赁期限尚有5年;
【解析】
仓库所有权归出租人F公司,该仓库不应直接界定为承租人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
(10)甲公司向G公司融资租赁的生产线一条,尚在融资租赁期间;
【解析】
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G公司,该生产线不应界定为债务人财产。
(11)甲公司与H公司按份共有的船舶一艘,甲公司享有60%的份额;
【解析】
甲公司对该船舶享有的60%份额,应界定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财产变价中,管理人可以直接拍卖、变卖该份额。
(12)2013年12月20日,债权人K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就甲公司所有的货车5辆进行强制执行,该5辆货车仍为人民法院扣押。

2018-02-06 19:51:57 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人抢劫债务人的财产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人私自拿走债务人物品侵犯了债务人的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这是两码事,不能以欠债不还为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质上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您好,关于债权人抢劫债务人的财产怎么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人私自拿走债务人物品侵犯了债务人的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这是两码事,不能以欠债不还为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质上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答如下,   本文介绍离婚时夫妻债务的认定及清偿的法律分析,针对离婚中夫妻债务的划分、认定、清偿做如下法律简述:  夫妻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一般界定  
1、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由债权人举证证明。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  
3、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擅自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4、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6、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1、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予以支持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时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1、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的判决书、调解书中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依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明确了债务的承担者,且原告也不向另一方主张债务,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终局承担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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