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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回盗窃罪的钱财

武*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2 16:34:00 309人阅读

如何追回盗窃罪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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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未经授权而擅自取走他人物品,此行为属于盗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赃物应当由诸如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进行追索收回。
对于其中涉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之财产部分,执法机关应立即将其归还给受害者;
然而,对于违禁物品以及罪犯用于犯罪的个人财务,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家财政。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人民币以上;
2.两年内实施盗窃行为三次及以上;
3.非法侵入他人家庭生活区域,且与外部环境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
4.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5-22 16:36:00 回复

如果你确认是此人盗窃了你的财物,不构成犯罪。涉及的数额达不到起刑标准,他人也不构成犯罪。刑法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辽宁省高级人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公通(2010)28号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盗窃财物,价值1000至3000元以上的,可构成盗窃罪。具体入罪起点数额标准,由各省级、检察院协商后确定。
2、根据现在公布的有关资料,全国绝大部分省份规定,盗窃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即就能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判刑的同时,还会判决追缴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如果犯罪人自动缴纳的,司法机关会将退赔款或者财物退还给被害人;如果犯罪没有自动缴纳的,由在判决后移送至执行机构强制执行。 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您好,关于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如何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怎么认定
1、生产领域的产品,产成品按出厂价计算;在产品按完工程度比照产品的出厂价格折算;自制生产资料按照生产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测算;
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其中:
(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无销售的,按离岸价测算;
(2)进口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无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无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
3、农产品,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同类同等级产品的中等价格测算;
4、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制品,根据工艺、品质、品牌等,按与其相当的经销商店或专业市场的中等价格测算;无销售的,可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成本法测算,不考虑新旧因素;
5、民间收藏的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场的中等价格或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价格,结合专家意见测算;
6、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销售价格测算;无销售的,根据原始销售金额、发行数量、发行年代、品相和当地相近似的收藏品、纪念品市场行情,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测算;
7、特殊用途的专用物品,根据相关机构、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供的同类物品价格进行测算;
8、生产或购置年代较远,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已无交易但仍然在用的被盗财物,可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原购置价格和基准日时的具体情况,参考当地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分类价格指数推算;
9、残次品,有使用价值的,比照合格品价格折算;废品或者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可按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的收购价格测算;既无残值又无使用价值无法回收利用的,其价格为零;
10、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被盗财物,按规定的报废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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