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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长春
解析: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条例的明确阐述,若某行为带有盈利性,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构成“聚众赌博”罪名:
(一)组织3位及以上人士进行赌博活动,所抽取的利益金额累积已达人民币5000元或以上者;
(二)组织3位及以上人士进行赌博活动,所涉及的赌注金额累积已达人民币50,000元或以上者;
(三)组织3位及以上人士进行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的总人数累积已达20位及以上者;
(四)组织10位及以上中国籍公民前往境外进行赌博活动,并在其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用等额外收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024-05-20 16:4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