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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新竹县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在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未成年人群体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内进行吸烟或饮酒行为的,将被卫生健康、教育及市场监督管理等各职能部门依据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分别开展相应的纠正措施,包括发出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若场所管理者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此类违规行为,则同样会受到卫生健康、教育及市场监督管理等各职能部门的警告处罚,同时还需承担一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4-05-19 18:1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