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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苏州
解析:
未能予以确认。
关于“债转股”一事,该术语系指向债权人授予其合法持有且针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公司的债权,转变为该公司的股权权益。
在债权转化为公司股权之后,原有债权人为确保自身利益,需取得股东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同时,作为公司的一方,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注册资本金,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24-05-18 13:5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