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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盗窃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梁** 江西-九江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5.18 11:26:00 429人阅读

抢夺罪盗窃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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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盗窃罪涉及到的金额判定标准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个体层面上,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一定程度时,方可视为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当个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所涉金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以上即属于量刑起点;
若涉及数额达到了三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则可视为量刑起点的提高;
而当涉及数额高达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时,便可视为量刑起点的再次提升。
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首先,对于情节较轻的盗窃行为,通常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其次,如果盗窃数额较大,那么量刑标准将相应提高,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最后,如果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那么量刑标准将会进一步提高,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
第二,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盗窃行为。
此外,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意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自己所有或占有。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必然缺乏盗窃的故意。
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当认为行为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
举例来说,即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该认定其存在盗窃罪的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5-18 11:28: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罪抢夺罪量刑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因为“秘密窃取”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也具有秘密性。事实上,将“乘人不备”称作盗窃特征的,也并不罕见。例如,旧中国最高上字第1334号判例指出:“抢夺罪,系指公然夺取而言。若乘人不备窃取他人所有物,并非出于公然夺取,自应构成窃盗罪。”再如,有的学者指出:“行为秘密是指乘人不备,亦即,乘人不知不觉之际,以秘密或隐密的方法行之。”所以,不可能通过“秘密窃取”与“乘人不备”区别盗窃与抢夺行为。
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据此,盗窃行为是秘密窃取财物,抢夺行为是公开取得财物。正如有的教科书所言: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人身强制方法,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不使用人身强制方法,是指不采取暴力、胁迫等使被害人不取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谓公然夺取,是指采取了可以使被害人能够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被害人的财物。”可是,扒窃行为,也是采取了可以使被害人能够立即发觉的方式,为什么就不成立抢夺罪呢 所以,删除“乘人不备”字样的抢夺罪定义,仍然不能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不仅如此,将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归结为秘密与公开的区别,还存在诸多问题。
盗窃罪的成立,要求其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抢夺罪的成立,要求其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公开取得他人财物,那么,这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如后所述,通说也并不持此观点)。因为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所有人、占有人发现,但事实上所有人、占有人乃至警察一直观察着行为人的一举一动的情形。例如,身强体壮的甲男人室盗窃时,被害人A女一人在家。甲入室时即被A发现,但A因担心遭受更大的侵害而没有阻拦甲的行为,只是暗中密切注视着甲的一举一动,甲取得财物后逃离现场。对于这样的行为,没有任何争议地认定为盗窃罪。可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并不具有秘密性。这说明盗窃行为并不要求客观上具有秘密性。

1、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抢夺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亦称为事后抢劫罪。而在此过程中,对方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其他行为对抗你(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 3、威胁行为,就不能成立抢劫罪、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在刑事法学理论上称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盗窃、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因为“秘密窃取”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也具有秘密性。事实上,将“乘人不备”称作盗窃特征的,也并不罕见。例如,旧中国最高上字第1334号判例指出:“抢夺罪,系指公然夺取而言。若乘人不备窃取他人所有物,并非出于公然夺取,自应构成窃盗罪。”再如,有的学者指出:“行为秘密是指乘人不备,亦即,乘人不知不觉之际,以秘密或隐密的方法行之。”所以,不可能通过“秘密窃取”与“乘人不备”区别盗窃与抢夺行为。 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据此,盗窃行为是秘密窃取财物,抢夺行为是公开取得财物。正如有的教科书所言: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人身强制方法,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不使用人身强制方法,是指不采取暴力、胁迫等使被害人不取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谓公然夺取,是指采取了可以使被害人能够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被害人的财物。”可是,扒窃行为,也是采取了可以使被害人能够立即发觉的方式,为什么就不成立抢夺罪呢 所以,删除“乘人不备”字样的抢夺罪定义,仍然不能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不仅如此,将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归结为秘密与公开的区别,还存在诸多问题。 盗窃罪的成立,要求其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抢夺罪的成立,要求其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公开取得他人财物,那么,这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如后所述,通说也并不持此观点)。因为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所有人、占有人发现,但事实上所有人、占有人乃至警察一直观察着行为人的一举一动的情形。例如,身强体壮的甲男人室盗窃时,被害人A女一人在家。甲入室时即被A发现,但A因担心遭受更大的侵害而没有阻拦甲的行为,只是暗中密切注视着甲的一举一动,甲取得财物后逃离现场。对于这样的行为,没有任何争议地认定为盗窃罪。可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并不具有秘密性。这说明盗窃行为并不要求客观上具有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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