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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农民工兄弟在工地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曹** 江西-九江 劳动保障咨询 2024.05.18 10:37:00 321人阅读

我和农民工兄弟在工地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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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我们应该坚信法律,学习并灵活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绝对不可以采取任何激烈乃至非法的方式。
(1)若您在职业中介机构遭受欺诈或被用人单位侵犯权益时,您有权前往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2)如您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您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者,您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您前往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请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时,若劳动保障部门相关机构存在推诿行为,或者您对其处理结果持有异议,您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若您遭遇某些复杂的法律纠纷,您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协助解决问题,而在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承担律师费用的情况下,您也可以寻求当地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组织、地方新闻媒体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24-05-18 10:38:00 回复


1、兄弟去世后,在其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其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予以分割。
2、如果兄弟没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由其法定第二顺序继承权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遗产予以分割。
3、兄弟的嫂子、侄子并非其遗产的法定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取得其遗产
4、对兄弟生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之外的人,可以包括嫂子、侄子,对兄弟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照顾其生活等情形的,可以适当分给其遗产。如果兄弟没有继承人,亦没有受遗赠人,那么其遗产偿还了其生前所负的债务、税费等费用后,收归国有。如果兄弟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则收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4条、31条、32条、33条补充回答:嫂子对兄弟生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其姐姐尚在世,不能剥夺其法定第二顺序继承权人的身份,兄弟的遗产应当由其姐姐继承,鉴于嫂子扶养了兄弟,可以适当分给其遗产如果兄弟的姐姐已经离世,兄弟的遗产在分给嫂子一部分后,剩余部分清偿其债务税费,收归国有,如果兄弟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收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农户家庭的承包地分割分户,只针对承包方农户的家庭成员。已经迁出的户口或者不属于农户家庭成员的,不享受承包方的承包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有关规定,应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由发包方报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农户家庭未能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的,按原有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待其达成一致后,再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颁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是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既然属于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是农户,那么农户就有权去支配这项权利,并有权同任何非法干涉其权利的不法行为作。
二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机制。由于我国目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很多模糊且缺乏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为避免农村土地流转中产生损害农民权益的不法行为,应当建立相应的机构来统一集中管理和监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务,解决基层组织的官本位意识,消弭基层组织随意干涉农民土地流转合同的正常履行的行为,从而保障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三是修改法律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是我国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然而,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主体虽然是承包者但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的同意。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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